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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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8號聲請人 蕭永龍 相對人 朱浩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所立借款債務契約發生之債務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1年3月26日,經110年12月28日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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