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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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對人 劉俊男
劉嘉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二第五行「1.080」之記載,應更正為「1,08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