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一、台 林育辰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職權裁定更正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3236號上訴人林育辰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108年度台上字第3236號刑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36號刑事判決正本,宣示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80年10月9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經查本院前揭刑事判決正本關於宣示日期部分,與原本有如前述所示之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吳進發法官汪梅芬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