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 黃博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芳宜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或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林聖展雲林縣西螺鎮農會113年3月31日5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