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71號
109年度聲字第4541號聲請人即被告 施宏軒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宏軒已坦承犯行,家有未婚妻及小孩,請有准予交保。被告願提出新臺幣50,000元保證金,並受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定期報到等處分,並願配合追查上游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運輸毒品等罪嫌,前經法官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為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於查獲時曾經虛偽陳述,另有刪除手機內之對話紀錄;自民國107年起已有2次受指示前往國外參與毒品之運輸,而本案尚有其餘共犯成員未查獲,集團尚未瓦解,被告仍有逃亡國外之人脈及能力;被告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現居地為分租之房屋;再參酌被告所犯為重罪,多伴隨逃亡滅證之風險,應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情,而諭知羈押。
三、被告雖聲請停止羈押。惟本案在審理中,尚有證據待調查,依目前審理進行階段,前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認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陳韋如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