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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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796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謝佩樺 債務人 陳能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佩樺、陳能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謝佩樺、陳能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所附證物與聲請狀不符,釋明謝佩樺與 謝錦線 是否具同一性。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