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消債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133號抗告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線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嘉宏 間因100年度事聲字第133號消債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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