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6117號債權人 張峻峰 債務人 李麗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麗慧發支付命令,然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發票人為案外人瑩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李麗慧,債權人復未釋明其與債務人李麗慧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並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李麗慧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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