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8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五七號
聲請人廣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六樓
身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五年度催字第一○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慈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張麗櫻~F0~T48┌──────────────────────────────────────────────────────┐│附表:八十五年度催字第一0一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廣瀧企業有限公司陳│華僑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壹拾萬元│AA一二四五三二││││ 墩仁 │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