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原交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燕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2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燕玫於民國105年5月24日14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貨車至臺北市○○區○○○路○段○○○號前時,暫停中央分隔島旁,旋又起駛,竟未看清有無來往車輛,貿然往左迴轉至對向車道;適 賴冠佑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重型機車沿同路段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機車車頭與黃燕玫小貨車右側前車門碰撞,賴冠佑因而多處擦挫傷,因認黃燕玫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賴冠佑提告黃燕玫,公訴意旨認黃燕玫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賴冠佑已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逸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