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6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