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慶生附表: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欽源 │五結鄉農會二結辦事│95年8月5日│35,000元│FA0000000│││││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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