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9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9130號債權人 謝炳坤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俞慧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新台幣肆萬伍仟元之利息部份請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利息部份不得滾入原本再請求利息,故就45,000元部分之利息,不得再請求遲延利息,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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