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A(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姓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6502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4月21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十二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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