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邱正旭 被告 李信賢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30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遭被告毆傷,傷害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08號案件審理,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其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坤志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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