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685號
原 告 張家華
陳加螢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