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685號
原   告  張家華
       陳加螢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騰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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