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681號
原   告  楊曼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就是貓工作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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