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蔡林霞 被告 蔡奇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朴交簡字第3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簡仲頤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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