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武德明
吳如妮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名澄園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賓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嘉簡字第1116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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