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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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告優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二村和彥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
李珮瑄 律師 龔新傑 律師被告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重松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 律師
黃紫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四三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兩造間另案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即本件原告主張之價金請求權是否已於上開事件中為抵銷而不存在),又該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1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91號判決後,業於民國102年3月14日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45號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刻由台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繫屬審理中,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是該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迄今尚未確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