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輔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輔宣字第5號聲請人 徐國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以102年度家補字第66號家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該裁定業於102年2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本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1份可參,是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