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瑞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瑞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受刑人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施用第│有期徒│98年5月│本院99年度│99年6月││99年6月││一│二級毒│刑7月│11日│審易字第33│25日│均同左│25日│││品│││3號││││├─┼───┼───┼────┼─────┼────┼─────┼────┤││販賣第│有期徒│98年2月│本院99年度│100年3││100年4││二│二級毒│刑3年│25日│訴緝字第14│月31日│均同左│月25日│││品│9月││號││││├─┼───┼───┼────┼─────┼────┼─────┼────┤││販賣第│有期徒│98年5月│本院99年度│100年3││100年4││三│二級毒│刑3年│12日│訴緝字第14│月31日│均同左│月25日│││品│7月││號││││├─┼───┼───┼────┼─────┼────┼─────┼────┤││販賣第│有期徒│98年5月│本院99年度│100年3││100年4││四│二級毒│刑3年│14日│訴緝字第14│月31日│均同左│月25日│││品│7月││號││││└─┴───┴───┴────┴─────┴────┴─────┴────┘註:編號二至四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