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黃松竹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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