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5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5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0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童工例假日不得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勞動基準法第47條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77條違反第42條、第44條第2項、第45條、第47條、第4
8條、第49條第3項或第64條第1項規定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