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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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 翟寶華 訴訟代理人 王昱文 律師被告 黃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於民國100年5月1日遷入福建省金門縣金沙鎮西園72號乙情,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限制閱覽卷第2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簡吟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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