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2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 林恩添駿億汽車商行即駿億商行
張瑞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本件借款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第15條約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育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