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號再審聲請人 施王秋香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106年度小上字第122號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陳月雯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淑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