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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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具保人陳白淑子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白淑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陳白淑子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