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債權人 李慧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阮氏 清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阮氏清香請求互助會新台幣65,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年、月、日為何?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