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青被告李新堂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青因被告李新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經核閱卷附之被告送達回證、拘提報告及戶籍查詢表等資料,認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又經檢察官函請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未果,亦有具保人送達回證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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