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50號上訴人 黃啟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王豐銓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50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2萬7,20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