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葛東皇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葛東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葛東皇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鈞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葛東皇前㈠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3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上訴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624號案審理中,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簡字第765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㈡另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6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157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3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765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
102年1月2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0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1年12月24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蔡守訓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