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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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244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09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建良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補充「陳建良考領有 堆高機 操作技術士證,任職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證據部分補充「連海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被告陳建良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考領有堆高機操作技術士證,此有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6頁),其對於操作堆高機時,應注意周遭人員安全之常識當無不知之理,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竟疏未注意,於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貿然倒車及前駛,致堆高機輪胎不慎輾壓告訴人 陳志傑 之左腳踝,其行為自有過失甚明。又,告訴人因本件事故而受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勢,有 阮綜 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證(見警卷第9頁),顯見被告之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致人受傷罪。㈡爰審酌被告操作堆高機,本應謹慎注意周遭,以維護自身及
人員安全,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倒車及前駛,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從事堆高機操作員,並參以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暨被告與告訴人係因金額差距過大,致調解不成立(見本院審交易卷第39頁,本院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參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鄭仕暘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2445號被告陳建良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
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良任職連海船舶裝卸承攬有限公司(下稱連海公司),擔任堆高機操作員,其於民國109年9月30日10時許,在高雄港43號碼頭連海公司倉庫內駕駛堆高機時,本應注意駕駛堆高機時周遭之人員安全,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狀況,竟疏未注意堆高機右後方背對站立之陳志傑,便貿然後退再前駛,致堆高機輪胎壓輾陳志傑之左腳踝,陳志傑因而受有左腳踝挫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陳志傑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建良於警詢及偵訊│被告陳建良坦承於前開時、│││之供述│地,駕駛堆高機不慎壓傷告││││訴人陳志傑腳部之事實。│├──┼───────────┼────────────┤│2│告訴人陳志傑於警詢及偵│證明全部犯罪事實。│││訊中之證述││├──┼───────────┼────────────┤│3│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證明全部犯罪事實。│││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4│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證明告訴人受傷之事實。│││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二、核被告陳建良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檢察官林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