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1號
債權人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興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余月桃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余月桃、 月素眞 、 王麗娟 、 王麗秋 、 王豐緒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本件借款如對債務人高余月桃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是否由債務人月素眞、王麗娟、王麗秋、王豐緒余繼承被繼承人 王榮喜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