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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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91號

聲請人 林坤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蕭淑禎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拾日內,向本院陳報甲○○之四親等親屬系統表暨其上親屬之戶籍(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暨同意書、可供鑑定之醫療機構及醫師,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聲請本院對甲○○為監護宣告,惟未提出甲○○之四親等親屬系統表暨其上親屬之戶籍(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及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暨同意書、可供鑑定之醫療機構及醫師,是為順利本件程序之進行,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陳報如主文所示之甲○○四親等親屬系統表暨其上親屬之戶籍(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及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暨同意書、可供鑑定之醫療機構及醫師,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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