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4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20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楊昀縈

林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昀縈於民國103年起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林美枝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7筆共255,603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楊昀縈11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林美枝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01,362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婷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362元

林美枝、楊昀縈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8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101362元

林美枝、楊昀縈

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362元

林美枝、楊昀縈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8日止

年息0.1775%

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日止

年息0.2775%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