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調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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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調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調字第63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秀珍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傅○○應將新竹市○○段○○○○號建物於民國107年10月3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應有部分1/6於相對人林秀卿名下。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