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2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巴黎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立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和慶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楊和慶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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