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44號原告皇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友雄 被告鋮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健成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