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鍾淑慧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陳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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