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0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丙○○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十九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街○○○巷○號,因細故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乙○○,致其受有鼻骨骨折等傷害。又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下午十九時許,在上址與甲○○○發生口角,心生不滿,復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甲○○○,致甲○○○受有頭部外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世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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