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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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文曄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425號),提起上訴。
主文謝文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25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2年9月4日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03頁)。是以,被告所涉上開竊盜案件刑事判決業經合法送達,並即時起算上訴期間。上訴人即被告固於上訴期間內之102年9月12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收受上開判決,對該判決之事實及處罰皆有不服,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49條規範意旨,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另具狀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容有未合。依前揭說明, 爰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