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秋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筆貳支、六合彩手冊壹本、空白簽注單拾張、簽注單拾貳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1843號被告施秋萍賭博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100年4月13日期滿。扣案之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筆2支、六合彩手冊1本、空白簽注單10張、簽注單12張等物,為被告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施秋萍所犯前揭賭博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9年度速偵字第184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筆2支、六合彩手冊1本、空白簽注單10張、簽注單12張等物,為被告施秋萍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此外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及現場查獲照片4幀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自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