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63號上訴人 齊燕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紫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5,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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