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育達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9453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育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育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25日為│108年10月19日│││(民國)│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機關││署│署│││及├───┼────────┼────────┼────────┤│案號│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08年度速偵字第│││││3638號│5940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中交簡字│││││168號│第2898號│││├───┼────────┼────────┼────────┤││判決│109年1月30日│108年11月29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08年度中交簡字│││││168號│第2898號│││├───┼────────┼────────┼────────┤││確定│109年3月12日│109年5月21日││││日期││││├──┴───┼────────┴────────┼────────┤│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