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91號抗告人 梁信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梁重逢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3日所為之108年度訴字第7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抗告費用,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抗告費用,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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