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738號聲請人 余金燕 (即 余安正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繼承人余金燕之戶籍謄本正本,請補正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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