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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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57號原告 林鋐鐿 被告 蔡宛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騎乘之重型機車,其車牌號碼誤載為「HSP-716號」,正確應為「H5P-716號」,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