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著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25號上訴人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秀石 上訴人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麟鋊 被上訴人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10,000元(排除侵害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165萬元定之,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元,參照最高法院10
2年3月19日102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17號裁定見解,上開二部分無主從之附帶關係,應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上訴人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莊秀石僅繳納上訴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麟鋊未繳納裁判費,玆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25,393元(上訴人負連帶責任,其中一人繳足上訴裁判費,上訴即屬合法),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