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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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丙字第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24日、25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318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5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漏載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